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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以被推翻
——秦皇岛某矿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工伤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7日起,刘某某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2014年7月3日21时许,刘某某在装卸物料时发生安全事故,被掉落的机器配件砸伤腰部,随即被送往青龙县医院住院治疗。其主要诊断结果为: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胸10、11椎体脱位,伴截瘫……刘某某住院63天,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导致治疗一度停止。2014年12月12日,用人单位强迫刘某某及其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剩余由工伤保险支付。
刘某某出院回家后,因骶尾部褥疮导致病情恶化,3万余元没多长时间就花完了。30多岁的刘某某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家里有80多岁的老母亲,其日常护理靠兄长和姐姐。2015年4月10日,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7日,刘某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办理过程】
在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刘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邯郸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水全。李律师了解刘某某的遭遇后,主动向邯郸市总工会说明情况。邯郸市总工会法工部魏朝祥部长特事特办,同意刘某某的请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指派李律师为刘某某进行法律援助。
李律师分析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刘某某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如果协议有效,进行劳动仲裁及诉讼就无必要。”李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协议书是在工伤职工生活困难,而用人单位又不予支付医疗费,为了保证有钱治疗,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某某一方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依法属于可撤销的行为。2015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一协议书。
刘某某日工资标准为200元,月工资标准至少在4200元以上。但是李律师发现,用人单位是按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的工伤保险,即月2000余元为基数。而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待遇相差近一半。为此,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青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补足工伤保险费用,但该县人社局却驳回了该申请。于是,李律师向青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县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实刘某某的本人工资标准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3月20日,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龙县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机关就刘某某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李律师算了一笔账:二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25个月的工资,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2000元计算,刘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5万元。评残后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而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一次性赔偿可高达6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元。李律师考虑到刘某某的实际病情,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保障其今后的生活。能否获取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关键。通过李律师的协助,青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安全事故调查组,并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目前,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
■【专家点评】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工伤私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追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不常见,工会省内跨区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也不多见。本案的代表性、指导性和创新性,受到专家们高度关注和肯定。
工伤职工躺在病床上,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却要求与职工签协议私了。对此,道德层面该如何评价只是一个方面,而相关机构如何出手及时、有效救济工伤职工权益则显得重要、更关键。律师了解职工遭遇后,主动向工会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体现了其公益精神和担当风格;邯郸市总工会勇于跨区提供法律援助,更是体现了“天下工会是一家”的高尚风格,充分尊重被救助职工的意愿,值得肯定和提倡。
“工伤私了”引发的事后纠纷不少。有人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主张工伤赔偿协议不能推翻;有人认为,工伤社会保障具有法定性,主张不得私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等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法律援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主张撤销“乘人之危”的不公平协议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创新性还在于:极少数用人单位不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也在吃社会保险的“大锅饭”。律师通过向人社部门申请、法院起诉,要求核实职工的工资标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工伤待遇;律师通过申请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为职工争取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前者,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纵容不法用人单位少缴费,既是对守法企业的揩油行为,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对于后者,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害的,工伤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处,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能否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认定安全事故责任是关键。[查看详情]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却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浙江绍兴上虞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陈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该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邹倜然)
来源:工人日报
编校:马晨琦、张秋晨
编审:曹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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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伤时已经超过65周岁,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得到社保机构的肯定答复后,农民工韩某悬着的心一下子踏实了。困扰他大半年的经济压力,也从根本上解决了。
事实上,跟韩某一样的农民工不在少数。由于对政策法规缺乏了解,他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以下3个案例的处置结果表明:受工伤农民工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还拥有3项“特殊权利”。
【案例1】 超龄务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9年3月29日,农民工薛德贵在一家公司打扫卫生时不慎在楼梯间摔倒。这次意外,不仅使他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了9级伤残。
而公司表示:薛德贵年已67岁,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所以,从表面看薛德贵确实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薛德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其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作物收入不能抵扣赔偿金额
2019年6月21日,农民工朱月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落下6级伤残。因继续从事原工作力不从心,他要求停止上班,由公司按月向他发放伤残津贴。
公司虽然同意朱月华的请求,但认为他家里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每年都有相应的农作物收入,所以,要把他这笔收入在应当给付的伤残津贴中予以扣除。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即该标准是固定的,不因农民工有着其他劳动者所没有的农作物收入而改变。
【案例3】待遇获取方式可自由选择
农民工温碧莲受工伤前在外省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也为她在本地办理了工伤保险。2019年8月13日,温碧莲遭遇工伤并落下3级伤残。考虑到公司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她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只是规定:三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80%“按月支付”。
【点评】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与之对应,在温碧莲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尊重其选择。(颜东岳 法官)[查看详情]
企业经营有好有坏,有时候效益好的企业也会因合并而丧失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分别对单位如何裁员、怎样发薪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是,由于具体事实纷繁复杂、对法律条文又存在理解与适用上的偏差,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
北京一家通讯设备公司就是这样,在裁员过程中得知方圆圆(化名)怀孕后,立即停止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其工作岗位。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公司只做对了一半。没过多久,它便以方圆圆待岗期间无工作可干为由,单方降低了她工资报酬。
方圆圆不服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恢复原来待遇。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之后,公司违法降低工资的行为得到确认,她也于11月27日拿到了公司补发的1万余元工资。
企业依法进行裁员 保留怀孕女工岗位
2012年7月20日,时年32岁的方圆圆入职北京一家通讯设备制作公司。按照专业特长及业务能力,公司安排她担任软件部工程师,在软件集成项目组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基本工资为14309.22元、餐补1000元,外加补充商业保险。
经多次生产经营调整,方圆圆进入公司移动通讯事业部及家庭宽带业务事业部继续从事研发工作。2015年7月31日,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均未变。不过,该合同约定: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本合同下列条款和条件聘用员工,如任何一方在合同到期之日前至少三十日未能书面通知另一方不续签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到期日后自动续延,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受聘期间,方圆圆严格行使公司委派或授予的职责和职权。公司则于每月25日以银行打卡的方式,向她支付当月整月工资。
2018年2月开始,根据公司全球战略调整计划,调整了业务发展的战略和重点,将人力及财务资源集中用于保证未来业绩成功的领域。方圆圆所从事的研发业务被停止,对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裁员。
公司将裁员计划交付职代会审核讨论,获得通过后向人社部门进行了报备。在此前提下,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与方圆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交谈过程中,方圆圆口头告知公司她已怀孕。得知此消息,公司立即终止离职协商,维持与方圆圆的劳动关系。
降低工资引发争议 员工要求补足差额
因方圆圆处于怀孕期间,其所在团队处于停工状态,公司根据方圆圆没有上班的事实,单方决定减少其工资。方圆圆的基本工资是14309.22元,在减去调整后的10086.22元+1000元餐补之后,又减去了商业保险部分及个人社保缴纳部分和应纳所得税。由此,方圆圆的月工资总额一下子由1万多元变成了4000多元。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受公司全球战略调整计划影响,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裁员。此次裁员中,方圆圆所在研发部门将全部裁撤。
公司称,从2018年4月20日起,方圆圆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再到公司上班,其所属部门及相关岗位已经取消,相关人员均已离职,在该部门的工作已经处于停工停业状态下,考虑到无法为方圆圆安排工作,依据方圆圆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方圆圆,自2018年7月1日起她将处于待岗状态并调整其工资。
由于2018年7月份公司仅支付工资4871.48元,方圆圆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原工资待遇向她补发当月税前工资差额10086.22元。
双方阐述各自主张 员工否认裁员事由
方圆圆对公司安排其停工待岗的主张不予认可,并称公司扣减其报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则提交了于2018年5月31日向方圆圆发送的《关于您下一步安排》的邮件通知,以及附件《关于三期员工的处理方式》,主张其减薪行为合法。
仲裁裁决支持方圆圆的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公司的起诉主张,方圆圆答辩称,公司称其严重亏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公司被另外一家企业收购后,原来的设计研发项目不仅没有减弱,相反,还有所加强。除每年收取巨额专利费外,公司仅出售天津两家工厂就有很多盈利。因此,其裁员不是因为亏损,而是因为公司并购。
方圆圆不认可公司诉称的研发部门员工全部裁撤的说法。截至诉讼时,公司在北京的两个子公司仍在经营,有100多人还在上班。其中,这些岗位中有她能够完全胜任工作,如IT管理等。公司没有给她任何机会,也没有与他协商变更岗位而直接让她待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方圆圆认为,待岗不能是一个人的行为,公司还在正常运营,还在进行原来项目的研发、销售和申请专利等。公司单方让其待岗,是对孕妇的歧视。
对于公司述称的方圆圆未履行任何手续或请假未到公司上班一事,方圆圆说,公司通知的时间是周末,此后第二天开沟通会的时候她还在现场,并向人事主管提交医疗期病假条、说明预产期等情况,根本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方圆圆说,公司称除她以外其他27名研发人员全部裁员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公司将其中4个人调往国外工作,其承担的工作与她差不多。如果她没有怀孕,也有可能被调往国外工作,而且她还有在国外工作的经验。正因为如此,她对公司称其所属部门停工停业无法安排工作不予认可。
无法证明停工停业 不能降低劳动报酬
庭审中,方圆圆就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媒体报道、2018年5月份和7月份工资单、医院诊断报告单等证据。其中,仲裁庭审笔录显示,在仲裁时公司仍有人在上班。从公司内部网站打印的员工名单中,法院庭审时的员工人数又增加100人。
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媒体报道内容及工资单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工资单上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根据其全球战略调整进行裁员,因方圆圆怀孕未在裁员中。虽然公司处于裁员期间,但裁员与停工停业并非同一概念,裁员的结果也并不必然导致停工停业,公司仍需就其公司处于停工停业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公司未向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停工停业的情况,且公司未与方圆圆就工作岗位的变更进行沟通,亦未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进行协商,故公司扣减方圆圆2018年7月份工资的行为依据不足。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即便如公司所述,安排方圆圆自2018年7月份开始待岗,公司向方圆圆支付的7月份工资亦应当按照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另外,公司未就其扣减方圆圆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应当补足其中的差额10086.22元。
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查看详情]
职工被录用后工作了几个月,却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工资也是由私人微信转账支付的,这要是碰到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日前,职工季先生为此向劳动报求助。
据季先生反映,几个月前,他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很中意,便投了简历。不久,他就接到了通知面试的电话。公司负责招聘的人约他在一家饮品店里见面。简单寒暄几句后,这位自称是公司业务经理的人就叫来了店长,并介绍道,他们所在的店便是公司的连锁店之一,以后他就在这家门店工作。业务经理临走时,让他下了一个App用来考勤打卡,还加了他的微信,把他拉入了工作群。他也没有多想,便留在店里干活。店里生意还不错,刚开始接触这份工作的他难免有点手忙脚乱,不过,好在店长和同事都对他不错,耐心教他,他也努力适应,一个多星期后便完全上手了。虽然工作繁忙,但同事间相处不错,他还是挺满意这份工作的。
到了发薪日,他在微信里收到业务经理转账给他的第一个月的3000多元工资,由于没有清单,他也搞不清这3000多元是如何组成的。几个月过去了,他觉得有点不安,因为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向同事打听后得知,除了店长和另一个做了两三年的同事外,其他几人都没有劳动合同,社保也没有缴纳。他问了店长签合同的事儿,店长说,他也多次向公司提出,但是公司说店里职工流动太快,没必要签。季先生愈发担忧了,万一碰到点争议,他该如何维权呢?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表示,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立有劳动关系呢?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那职工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是,不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董兆华还指出,该公司发放工资也不规范。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所以,董兆华建议季先生收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查看详情]
今年5月份,何先生应聘成为上海卓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一名厨师,原本想在这家公司大干一番的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公司勤勤恳恳干了五个多月,公司非但没给他签订劳动合同,社保费也一分钱没交,还拖欠了他四个多月的工资。更令何先生气愤的是,今年9月30日,公司关门停业,老板陈云国直接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走投无路下,小何给劳动报信访室打进电话,寻求劳动报记者帮助,拿回属于他的辛苦钱。
入职5个月,竟被拖欠1.3万元工资
今年5月初,何先生在某招聘软件上发现,上海卓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正在招聘厨师。何先生当时心想,自己厨艺不差,这家公司给的待遇也还行,好好奋斗一下应该能拿到自己满意的薪水,便投了一份简历。很快,公司就邀请何先生前来面试。何先生顺利通过试菜环节后,便和老板商量起双方都关心的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问题。“老板告诉我一个月开5500元左右的工资,做得好可以拿6500元,每个月25号会打到卡上。上班时间是做六休一。”何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还特意问了老板会不会拖欠工资,老板告诉他有可能会拖欠一两天,但是下个月一定会把上月工资发到员工手中。何先生觉得只要能足额发工资,迟发一天两天也能理解,便没再多想就答应了去公司上班。到岗后,何先生每天都全身心投入,挥动大铁锹烧起可供几千人食用的大锅菜,一天下来,汗流浃背、浑身酸痛,十分辛苦。
何先生透露,入职初期,他曾被老板派去另外一家公司,同样做厨师的工作,一共干了十天,这十天的工资是老板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一共2000元。据其讲述,他拿到手的工资目前一共有5月入职那半个月的工资、去另外一家公司十天的工资以及最后劳动部门来公司协调后,老板给他们每人又发了2000元,此外,国庆放假前夕,老板给他们发放了2000元的过节费。目前,何先生仍被拖欠的工资数为1万3千元,而该公司拖欠最多的一位员工的工资则接近3万元。
公司欠薪有“前科”,劳动部门介入后仍未结算清
在公司上班没几天,何先生就感觉事情不对,“其他的餐饮公司,都会找员工要健康证还有身份证复印件,这家公司什么也没找我要,劳动合同也不跟我签,更别说缴纳社保费了。”何先生对记者说,自己越琢磨越蹊跷,便和边上做切配的阿姨聊了起来。不聊不要紧,和阿姨聊完后,更令何先生感到吃惊。“这公司今年年前发工资都能准时发,但从今年二月份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了。”
“我又问了之前在这,现在辞职了的一名厨师,他也说这的老板拖欠工资。”何先生说,辞职的厨师和切配阿姨的话如出一辙,这令他有种不祥的预感。何先生还说,据他了解,公司有几位阿姨和一名司机也被拖欠工资,但是他们经常会去总经理办公室讨薪,老板没办法,每个月就给他们发一千来块打发他们。而那些比较老实的员工,则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老板手机里装了能看到公司监控的软件,每次看到员工靠近他办公室,就假装打电话离开,一直躲着我们。”何先生回忆,有几次员工被逼急了,直接罢工讨要拖欠的工资。陈云国为了让员工早点复工,每次就用“再等等”这样的话搪塞员工。员工们的这一“等”,从二月等到了十一月,仍然没等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9月底,何先生和员工确切得知了公司要关门的消息,害怕一而再再而三跟员工“放鸽子”的陈云国及公司股东“集体跑路”,怒火中烧的员工找到了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接到何先生投诉后,随即介入,并约谈了陈云国。
9月30日关门当天,在劳动部门督促下,员工每人从公司拿到了2000元“过节费”。陈云国当时承诺,在10月15日前想办法把员工工资全部结清。可到了约定结清员工工资的日子,陈云国只给出了6万块钱。除欠薪两千元以下的员工能结清外,剩余员工每人只平分到了2000余元。“之后再打陈云国电话,他就开始不接电话了。”何先生说,“后来我们也找了青浦区的劳动监察和法院,但是至今也没能要回全部工资。”走投无路下,何先生向劳动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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