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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再出招根治农民工欠薪 明年基本实现无拖欠


      国务院再出招根治农民工欠薪明年基本无拖欠目标有望实现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贯彻实质正义的理念,更加凸显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另一方面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同情形作出特殊规定,能够有的放矢,特事特办 
      ● 要着眼于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摸清欠薪底数,突出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本报记者 赵丽
      国务院副总理挂帅议事协调机构,拖欠将“加息加赔加罚”……近日,国务院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推出不少大动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责任、清偿农民工欠薪的责任主体,并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12日。这也是人社部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及《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举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也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他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困扰我国的难点问题,就此单独立法,通过新的制度设置,有利于攻坚克难,总体上缓解此问题。
      欠薪违背市场规则 
      有效根治刻不容缓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灾后重建管网工程工地视察时,来到农民工中间,询问“冬天施工冷不冷?农民工的工资和日常生活如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和奉献,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部署和安排。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等方面,明确了目标任务与具体的政策措施。
      2017年7月,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布《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提出了十项落实国务院要求的具体措施。
      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都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之中。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多发态势已得到明显遏制。2018年,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工资类违法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待遇数,同比实现“三下降”,分别下降了39.4%、45.3%和35.8%。
      2019年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农民工一年四季在外打工十分不易,对农民工欠薪不仅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各部门各地方必须把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决不让广大农民工空手回家过年。”
      “近年来,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保障也有所完善。尽管拖欠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我们也需要相对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欠薪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员工的工资支付。”范围说。
      在范围看来,尽管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仍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贯彻实质正义的理念,更加凸显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居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农民工是劳动者中更弱的群体。对他们予以单独立法,是国家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倾斜保护的体现。另一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比较特殊和复杂,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立法对这些特殊情形却没有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同情形作了特殊规定,能够有的放矢,“特事特办”。
      一旦欠薪按日计息 
      祭出硬招有的放矢 
      此次征求意见稿备受舆论关注的一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按日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称,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与往些年“年年喊年年拖”不同的是,今年的各项制度举措越来越细密,也越来越严厉。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按日计息显然是个有的放矢的“硬招”。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惩戒。为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惩戒措施,其中就包括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范围说,其他还包括行为限制和取消资格,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以及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在范围看来,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有很多针对性措施,“妙招”“狠招”不少,具体包括: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立意高远、意志坚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定位和采取措施的全面性和严厉性。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根治”,是指针对农民工用工不规范的乱象,通过解决立法和执法滞后的问题,从根本上大规模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针对实践中农民工用工不规范导致欠薪后清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相互推诿”,或者“有清偿能力主体逃避责任,让无清偿能力的主体担责”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并强化了行政机构监督监察的职权,将在制度层面针对目前农民工用工以及欠薪的乱象作出针对性规制,将有力减少农民工欠薪情况。”范围说。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张丽云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协同联动,“规定所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各部门相互之间存在联动机制。如银行搭建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如果没有按时进来工资,银行就要向相关的建设单位通报。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作为一个存放资金的窗口,要有通报的机制。联动模式下,政府作为主要的牵头人和负责人,要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张丽云认为,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责任,突破了案外人的角色,要求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制度安排、监督监察,包括水利部门、住建委、自然资源部等所有参与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出了问题找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来承担责任,这点非常明确,突破了一般明确契约对象的范围,按照实际支付对象认定履行责任的对象。”张丽云说。
      条例覆盖方方面面 
      实施前景各方看好 
      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作为组长的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着眼于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摸清欠薪底数,突出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要扎实做好春节前清欠工作,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各类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让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将基本得以解决。所以实现这个目标是比较乐观的。”范围说,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目前的制度设置非常有针对性,配套比较完善,一是针对不规范用工,规避工资清偿责任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同情形工资清偿主体,设置规定了相应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二是针对相关主体挪用工资支付款的情形,尤其是建筑领域,设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且规定工程款分别拨付制度,即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三是针对相关主体转移资产,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情形,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当事人、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有业内人士称,农民工在法律保护层面特别是赋权层面,要得到必要的保护。同时,法律上对农民工欠薪的治理欠账,还包括如何依法界定工资与劳动报酬、如何落实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不当拖欠劳动报酬规定以及如何优化法律程序救济若干问题等。
      对此,张丽云认为征求意见稿必将能缓解上述难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一般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在这一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比较详细。比如,所有在施工单位劳动的农民工都要采集信息,登录到系统上才有资格领工资,这样就能有效把控领工资的人员,杜绝再报花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发工资,劳动仲裁委可查银行账户,可开出罚金。”张丽云说。
      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年底开始,我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建筑工人开始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也有明确规定。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看来,很多治理欠薪的方式未触及根本,即建筑业劳资关系未规范化,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是首要环节。
      “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相关问题。”范围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欠薪治理涉及诸多方面,建筑工人的实名制只是其中之一,还包括不规范用工下清偿主体的确定、清偿资金的保障和查实等。
      “征求意见稿对于上述根本问题都作出针对性规定。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后,必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范围说。
      来源:法制日报 [查看详情]

    [2022-05-04]

  • 卡车司机们的权益如何“到站”


      近日,全国总工会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开展了“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服务站、骨干物流通道货物集散地、物流园区等区域,为货车司机建立休息场所,让货车司机能够“喝口热水、吃口热饭、洗个热水澡、睡个安稳觉”。
      在新闻发布会上,一组数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截至2018年底,货运从业者约2030.8万人,其中货车司机达1776.7万人。这一行业为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91.5%为个体经营业户,货车司机从业分散流动,作业环境艰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运快递、拉重货、跑夜路……作为货车司机中的主力,风尘仆仆。一直在路上的卡车司机们的劳动权益,我们确实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
      现状一 
      各种因素导致收入不确定 
      蒋先生是一名跑配送的货运卡车司机,受雇于一家网络平台。“我们应该算是带车上岗,平台在招聘时就要求我们自己配备交通工具。这个平台说白了就是一款APP,客户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运送申请,平台再根据实际需求分配给司机运送。”久而久之,每个司机都形成了自己的固定线路,蒋先生就是跑松江到闵行这条“专线”的。
      由于蒋先生的“专线”业务量不如其他司机,而平台是根据“跑单”数量结账的,这样一来,蒋先生的收入就低了很多,但他并没有过多计较,总觉得有付出会有回报,回报得多,付出的自然也多。可是,让蒋先生无法忍气吞声并最终决定前来投诉的“导火索”是,算不上丰厚的辛苦钱,已经有三个月没有兑现了。
      “按理说,平台应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我们结钱,但这三个月好像失联了一样,钱一直没有到账。”蒋先生是个有些经验的老司机,深谙客户拖欠运费可能影响他们收入的道理,于是他便凭着记录,一家家找跑过的单位,结果这些客户均称,运费已与平台结清。平台却没有将属于蒋先生的部分给到他。愤怒之下,蒋先生通过APP等方式联系平台,结果连负责的人都找不到,他向职能部门反映同样吃了闭门羹,因为他和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连收入的保障都没有凭证。种种阻碍让他感觉投诉无门,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分析 
      蒋先生的情况应属于个案。然而,像蒋先生这样,工资没有“定数”的卡车司机大有人在。记者曾询问过司机的收入,他们都会表示这是一个很难回答、说不清楚的问题,因为他们大概知道每个月的毛收入,但具体到净收入就不好说了。“说不清”、“不好说”是货运卡车司机面对收入询问时常见的回答,这表明他们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
      石家庄的宋师傅跑专线,按说收入比较固定,但是一年之中有淡旺季,“淡季”指一年中商品交易量较少的市场状况;“旺季”指一年中产品产量、销售量增加的时期。让他印象最为深刻的是,2016年、2017年全年都属于淡季,之前每年夏天可以拉二三十趟,2017年只拉了10趟,因此收入大打折扣。
      除了货源的不确定性,造成运价不稳定的原因还有APP平台配货造成的恶性竞争,以及入行门槛低造成的流入人员增多。除此之外,拖欠运费也是造成收入不确定的重要因素,很多卡车司机都遇到过被拖欠运费的情况。运货的两端是异地,距离远,特别容易互相扯皮,使得很多运费无法按趟即时结算。这些因素叠加起来,造成卡车司机收入的极度不确定。
      现状二 
      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何亮是一位年轻的卡车司机,今年36岁,却在床上瘫了一年之久了。
      原先,何亮受雇于上海的一家物流公司,偶尔跑跑外地。去年因为工作调整,他被安排到南京开夜车,而且线路都不短,有时候,出一次车就是十几个小时,困了就停靠在路边“眯”一会儿,饿了就着凉白开啃两口馒头。对于这些,何亮习以为常。
      变故是在到了南京之后,有一次出车,为了赶时间,何亮一口气开了12个小时,正当他停车、打算上厕所和补充食物的时候,人突然没了意识。在路人的帮助下,何亮被送到医院,被确诊为突发脑梗。
      从那次昏厥之后,何亮就没再站起来。他的姐姐认为这次发病和弟弟长期开夜车有关。由于休息不充分、作息极不规律,这样的工作强度,再年轻的身子也耗不起。
      虽然在四处求医治疗后,何亮能坐起来了,但还是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家里人长期的照护。更让姐姐无法接受的是,家里人都知道弟弟的病是长期开夜车引起的,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外,弟弟是在送货途中发病,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弟弟根本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分析 
      对于卡车司机的劳动过程,清华大学教授沈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解释,卡车司机作为货运司机中的绝对主力,大部分都是自雇体制。在他的《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调查样本中,71.2%的卡车司机开的是自己的车,这一数据在这两年还有大幅度的爬升。这个现象说明他们既是司机又是车主,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卡车司机很少选择全款购车,而是使用多种金融手段举债购车。自雇型卡车司机构成当代最大的债务群体之一。购车债务对他们构成沉重压力,驱使他们为了还贷而不得不拼命工作,由此造成疲劳驾驶、货运市场恶性竞争等多方面的问题。
      卡车司机的工作强度很大,据《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的样本数据,每天驾车时间平均在8-12小时的卡车司机占到42.1%,12小时以上的也不在少数,就是为了能尽快完成更多的运输任务,以获取更多的收入养家糊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课题组成员周潇则对“他雇型卡车司机的群体特征与劳动过程”进行过一番调查。她指出,调查中,84.7%的他雇型司机年龄集中在31~45岁黄金年龄段,表现出资本对精壮劳动力的甄选和青睐。相比自雇型司机,他雇型卡车司机工作强度更大,收入较低。他雇型司机每日平均驾驶时间为8.2个小时,驾驶时间在“9小时及以上”占45.5%(比自雇司机高出9.7个百分点)。
      不同雇佣模式导致他雇型卡车司机的劳动过程存在差异。相比以私人关系进行控制的个体雇佣模式,企业雇佣模式下的劳动控制更为细密——通过明确、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全景敞视监控,从而使得企业可以实现成本利润的精准核算和对货物的实时跟踪。
      自雇与他雇型卡车司机的工作强度控制可能起因不同,但强度结果同样“惊人”,并且,由于长期繁重的劳动加上作息不规律,使得该群体患慢性病几率上升。样本数据显示,32.77%的卡车司机患有颈椎病,23.5%的司机则患有胃病,22.71%的司机则患有腰椎病。
      现状三 
      社会保险等基础保障缺失 
      卡车司机能够拿到多少收入?老司机陈师傅说:“如果坚持一个人跑长途、运量百吨,即便在行情不好的今天,收入也能达到每月一万二三千元。”
      即便如此,陈师傅并不打算一直这样干下去,因为卡车司机“吃喝都没点儿”。陈师傅说,他现在的颈椎和腰椎都不太好,还有胃病。
      不仅如此,陈师傅对每月的收入也有不同的理解:“不管吃住,‘五险一金’什么的都没有。”
      在陈师傅的周围,一些工友攒钱快、买车早,有好几辆车,但基本现在自己都不太上路,主要雇佣其他司机开车。当然,并不是所有买车早、车多的司机都占了便宜。也有很多司机在2007年左右贷款买车,后来生意下滑,贷款还不起,过得就更惨一些。
      时运更不济的卡车司机还有不少。从1997年干到现在,陈师傅“能记起名字和脸”的工友,已经有十几位去世了。“他们大一些的四十来岁,年轻的就二十。”陈师傅心情沉重,“还有更多人缺胳膊少腿、卧床不起的,丧失了劳动能力。”
      即便没病没灾,困扰中年卡车司机的还有肥胖症,他们多数对自己的老年健康忧虑忡忡——毕竟没有医保。“我现在也没有房子,住在车里。家人都希望我换工作,我觉得再过几年是得换了吧。人老了,总有干不动的时候,如果我这样干下去,再过10年、20年,还是没有保障。感觉前途非常黯淡。”
      陈师傅说,“逃离”成为卡车司机的普遍选择。不少人在“攒到第一桶金”后,索性换了工作。不管收入高低,起码风险小,也安逸、舒服一些。
      分析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普及,覆盖率逐步提高,但社保在货运行业中的覆盖率远低于平均水平。
      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在2018年发布的《卡车司机从业状况调查报告》有这样一组数据:卡车司机以个体为主,保险投保意识低,72.55%的司机已投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是交通意外险,投保比例在43.36%左右。对于社会日常工作人员必备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来说,投保率仅32.14%、26.93%、10.25%。
      通常的看法是,自雇型司机保险意识低,很少人会缴纳社保,而受雇于企业的他雇型司机相当于职工,应该有社保。事实却是,他雇型司机的社保参与情况不容乐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司机不愿意缴纳保险,因为这样一来拿到手的工资金额必然降低。对他们来说,“现钱”更重要。另外,一些货运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成为不缴社保的重要理由之一。
      缺少了社保这一兜底政策,卡车司机的权益可谓少了一道重要屏障。
      应对举措 
      建立物流货运行业工会 
      清华大学教授沈原曾经分析,由于卡车司机流动的工作环境、分散的工作特性,自2014年以来,卡车司机越来越热衷于创建自己的组织,主要是试图借助组织的架构和力量,应对他们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的救助、讨债、议价和认同等“四大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宝山区已于2018年4月9日召开了上海市宝山区物流货运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和揭牌仪式。市总工会与宝山区相关领导也共同为宝山区物流货运行业工会的职工们送上了来自工会的七大实事服务项目———“互助保险安职工、帮扶救助暖职工、健康体检爱职工、保健药箱护职工、教育培训惠职工、文体活动乐职工、文化书香伴职工”。
      在全国层面,全国总工会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开展了“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开展了全国道路货运安全行车百万公里驾驶员劳动竞赛活动、全国公路水路行业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努力提升货车司机社会地位和职业技能。
      “司机之家”改善作业环境 
      虽然道路货运行业工会建了起来,司机们的诉求有了宣泄的地方,但货运司机流动性服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餐饮、休息、停车安全等基本诉求有待实现。因长期驾驶,司机多患有颈椎病、胃病等慢性病,亟需社会给予更多尊重和关爱。
      2017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全国总工会等14个部门出台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9年制定了《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重点领域驾驶员职业化培训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努力改善他们的从业环境和权益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6月,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共同在河北、山东等10个省开展了“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在已投入使用的“司机之家”,司机们不但能喝上热水、吃上热饭,还能把车停在安全区域,不必担心车辆受损或货物丢失,睡上安稳觉。
      今后,全国总工会还将聚焦25人以上的物流货运企业,特别是规模企业和业内知名企业,依法推动建立工会组织,促进司机入会。此外,继续与交通运输部在全国推广功能合理、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司机之家”,持续改善司机工作和生活环境。
      建议与观点 
      自雇司机保障尚需政策扶持 
      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为促进公民生存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证。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针对自雇型劳动者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因此,大部分自雇型卡车司机因不具备标准劳动关系,缺少享受必要的社会保障依据。
      卡车司机拥有极高的职业风险,且这部分风险均因工作而生,但是由于没有雇佣单位,大部分自雇型司机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涂永前教授曾在接受采访时呼吁,自雇人员也需要保障,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例如,在美国,自雇纳税人需要缴纳自雇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自雇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这种扣除项目就是国家对自雇劳动者税收减免的一种支持。因为自雇劳动者,是通过个体努力而不是靠领取纳税人提供的政府救济金生活,这种自创业或者主动劳动自救的行为当然应该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在我国台湾,自雇型劳动者或者无雇主的劳动者自行负担60%的社会保险费用,台湾当局负担40%。可以看出,对自雇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台湾当局是有一定支持的。
      工会维权亟需更有利的抓手 
      记者在采访劳动法专家邱婕时,她指出,与过去卡车司机“游散”的状况相比,伴随着货运行业工会的建立,卡车司机也有了“组织”,这是一个跨越式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工会组织的主业主责是为职工维权。目前在推进劳动竞赛、组织文体活动、关爱司机生活等多方面,工会都已经做出了尝试,唯独在维护权益方面,受制于卡车司机的工作特性,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突破现有操作常规,寻找更有利的抓手,探索符合卡车司机实际需求的创新工作示范。
      此外,邱婕表示,目前入会的卡车司机基本都为他雇型司机,有明确的工作单位和标准劳动关系,这部分人群相对于自雇司机而言,保障的依据更多。然而,前面的诸多数据已经表明,卡车司机中绝大部分为自雇体制,如何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到“组织”中来,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文 李轶捷)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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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

  • 对骗假者能要求 返还病假工资吗?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胡小姐2010年进公司,在投资部担任业务员。公司对该部门员工日常管理比较宽松,生病请假通常允许事后补假,老员工病假还可以拿全额工资。
      今年3月,胡小姐有单业务出了问题,公司要求其配合法务部门做好善后。但没几天,她就说生病要住院治疗。我们只好让其他同事来接手。一个月后,我们又与其联系。胡小姐说,医生让她再休息两周巩固一下。我们想反正已经准了一个月病假了,也不差这两个星期,就同意了,并要求其回来补手续。
      没想到,两个星期后我们等到的是胡小姐的辞职信。这个事情太突然,我们通知她先来公司上班,即使要走也要办妥手续。但胡小姐一直没来公司,连要求她补交的病假单也不交。一个月后,我们收到仲裁庭通知,胡小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赔偿未及时退工损失并支付欠付的提成。我们委托律师去调查,发现胡小姐根本没有就医及住院记录。而其他员工亦反映那段时间她在找工作。我们在仲裁庭上提起反诉,要求胡小姐返还全额病假工资。而她却换了一个说辞,称其是做业务的,那段时间虽未住院,但是在家里工作,公司已经支付其工资就是认可其出勤,不同意返还工资。请问,那些已经发的病假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我们需要赔偿她损失吗?
      读者 方先生
      方先生: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的对价。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劳动者亦应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及病假证明,以便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因此,享受病假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存在患病需休息的事实并按规定办理了请假手续。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又无法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就不能获得工资。胡小姐未提供劳动的一个半月内,你们公司仍支付其全额工资系因其申请病假,又是老员工。而公司基于对胡小姐的信任,在其未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先予准假并支付病假工资,亦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和宽容。如你所述属实,胡小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了病假待遇,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公司准予其病假及支付病假工资的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不存在病假,又无法定节假、带薪休假等法定情形时,胡小姐是否还能占有这笔工资就需看其是否按约正常提供了劳动。对该事实的判断我们通常结合企业的考勤制度、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劳动义务的履行方式等来确定。如胡小姐不能证明其正常提供了劳动,其占有这一个半月工资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你们可以要求其返还。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个人原因辞职和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是不同的。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劳动者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关系。而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寻找合适人员接手其工作,在此期间劳动者仍应继续履行劳动义务。胡小姐系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在其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单位才有义务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你们要求其回公司办妥手续并无不当。胡小姐在提出辞职满一个月之时即主张赔偿未及时退工的损失,不能获得支持。但如果你们此后在法定时间里仍不为其办妥退工手续,对其重新就业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来源:劳动报 [查看详情]

    [2022-05-04]

  • 职工生病住院 能拿多少工资


      职工认为单位发的病假工资少了,而单位强调是按规定执行,没问题。日前,职工刘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病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据刘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快十年,通过自己的努力,从一个普通员工成长为单位重要部门的副经理。升任副经理后,他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压力也更大了。不过刘先生觉得自己身体好,能够扛得住经常的加班加点。谁料,在去年年底的一天,他突然口眼歪斜,说不清话,被紧急送到医院后,确诊为脑梗。医生对他进行了一系列治疗,情况总算稳定了下来,但还是留下了后遗症。住院期间,单位领导也去看望了刘先生,还告诉他单位会给予一些补助,让他安心养病。可一个月后,刘先生的家人查询了工资卡,发现只有3000元,比他上班时的工资少了许多。他让家人与单位电话联系,人事负责人说,刘先生的病假工资就这么点,单位都是按照规定发放的,不会有问题。
      病假工资到底该怎么算呢?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进行了介绍。首先,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如何享受疾病休假工资待遇?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像刘先生这样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其次,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享受疾病救济费。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刘先生属于“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这一范围,应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最后,关于职工疾病待遇还有一些规定。例如,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吴律师还特别指出,确定假期工资的基数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 马永卿 崔蔚)
      来源:劳动报 [查看详情]

    [2022-05-04]

  • 建筑工摔伤停工 索赔补偿遭拒


      本报讯(劳动报记者 郭娜 通讯员 周嫣)职工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楼梯上摔落,造成九级伤残,因为工伤期间的赔偿问题和公司闹上法庭。近年来,因为劳动者处于工伤医疗期或停工留薪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件日益增多。那么,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时间?停工留薪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工伤来了,公司翻脸不认人 
      徐某和某劳务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人劳务用工合同》。2016年1月26日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摔落,造成多处骨折,被送医治疗。之后,徐某未再至某劳务公司工作。后区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认定徐某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
      因双方对赔偿金相关事宜未达成合意,故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区仲裁委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徐某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某劳务公司不服,请求法院改判驳回徐某的所有诉请。
      经济补偿金二审被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其提交的病情证明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证据反驳,因此徐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予支持。徐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并未前往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动,亦未提交相关就医凭证,故其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于2016年9月17日起解除,之后徐某再发出解除通知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以此通知为据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直至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某劳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对此予以确认。
      公司自徐某因工受伤后未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直接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理应支持。徐某虽称其在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公司一直不让其上班,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该期间工资于法无据。
      综上,二审改判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
      为何这么判?法官这么说 
      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除六种法定终止条件之外,我国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权利。在本案中,劳务公司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不因徐某发生工伤而于2016年9月16日自然终止。
      徐某自2016年9月16日停工留薪期满后就未再主动至某劳务公司履行劳动义务,亦未向某劳务公司办理任何的请假手续,而某劳务公司也未再支付徐某劳动报酬。那劳动合同会因当事人双方互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当然解除吗?不会。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亦有明确规定,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必须以双方或单方做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合同义务,还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吗?不需要。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但徐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向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动和未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徐某虽称其在该期间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公司一直不让其上班,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工资按劳分配原则,某劳务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
      因此,法官提醒,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情况,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公司不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公司不能以停工留薪为条件,未跟劳动者协商就解除合同,更不能以这一事实为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善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劳动报 [查看详情]

    [2022-05-04]

  • 别让拖欠账款绊住企业的“腿”

        “采取具体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账款问题。”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让一些陷入账款拖欠“迷雾”的企业看到了方向。
      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是个“老大难”问题。时间上,从上世纪清理企业“三角债”,到2003年国务院领导帮助农民工熊德明讨薪,再到近两年国务院几次召开会议作专项部署,可谓由来已久;程度上,几乎从经济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各地都有拖欠现象,尤其是建筑、交通、电力等工程领域,每到春节时期,集中清理欠薪和集中讨薪的现象很是引人关注。
      这个“老大难”问题到底如何解决?不妨先看两个数据。一是今年2月底工信部透露,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清理,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共清偿民营企业账款超过1600亿元,其中农民工工资得到优先清偿。二是广东省政府负责人最新透露,截至今年7月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共排查拖欠中小企业账款49.47亿元,已清偿28.54亿元。
      这两个数据只是今年以来整治拖欠账款行动的部分成绩,但已经可以说明,“老大难”问题,说难的确难,可真要解决起来并非无能为力。这一轮连续数月的整治清理就清楚地表明,对“老大难”问题如果真抓实干,拿出路线图、时间表,出实招、动真格,多大的难事、多久的难题都能化解,甚至一些久拖不决的欠账“麻团”也能快刀斩乱麻。
      不过,这样集中力量抓、集中时间抓的办法,虽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会留下问题。留下的问题就是,一阵风过去之后很容易故态复萌,或者依然如故,这些年的教训就是如此。许多拖欠都是躲过了风头继续拖,或者这次清理完下次接着欠,甚至边清老账边欠新账。要不然,何至于国务院相关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统一部署、集中行动?
      可见,治理拖欠这个“老大难”,既要重拳出手、重点治理,对突出问题突出处理,更要从源头入手,按照中央政治局提出的要求,建立解决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从根子上堵死拖欠账款的漏洞黑洞。
      从源头看,目前拖欠主要是某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虽然造成拖欠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项目中地位相对弱势;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审批繁杂,管理流程迟缓,同时普遍存在转包、层层分包和资质挂靠等现象,利益链条长;一些地方超出财力范围搞开发或者随意立项,加上不作为等问题,一旦财力跟不上,很容易导致欠薪。
      建立长效机制,就要针对这些成因“点穴式”治理。按照中央的要求,强化抽查督促和专项审计,杜绝一些政府部门违规随意立项;从制度上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提高支付工程进度款最低比例要求,修订完善法规制度,严防发生拖欠。
      当然,解决拖欠绝非一日之功,但如果从根本上建立管长远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有效地清理旧账、防止新账。这对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提振企业投资信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别让拖欠账款绊住企业的“腿”。(瞿长福)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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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