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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时间:2021-07-09

  

  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

  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

  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 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刚

  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

  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

  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 个月≤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不包

  含义务教育,下同)、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

  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

  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

  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

  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具有2 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

  除外)的;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

  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

  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 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因

  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

  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即:(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

  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

  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

  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

  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申请前12 个月家庭

  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5 倍〔即:(工资性收

  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

  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

  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 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5 倍〕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

  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

  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

  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

  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

  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

  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

  系(原则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纳入相对应帮

  扶范围;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

  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

  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三、职工家庭状况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

  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

  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 个月内获得的

  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

  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

  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

  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

  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

  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

  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

  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

  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

  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

  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

  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

  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

  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

  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

  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

  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

  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

  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

  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

  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

  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

  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

  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

  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

  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

  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

  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户籍地低保标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 个月内因

  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

  用总和。

  1.因病费用。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

  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

  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

  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

  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

  可以累积计算。

  6.其他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情形。

  7.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

  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30%

  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

  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

  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

  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

  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

  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

  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

  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

  性救助等救助金。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它不应计入家庭

  收入的项目。

  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

  1.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

  庭人均收入连续6 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

  境;脱困后,给予6 个月渐退期(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及

  符合排除性条件等情况注销的除外),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

  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2.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