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省有关协会,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8〕38 号),经省委省政府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即日起,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对全省范
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12 月 20 日。
二、调查摸底范围及责任分工调查摸底范围:全省范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且在世的人员。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人员: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河北省农业劳动模范等)。(由各级工会负责)
2.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并明确享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省委省政府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3.在服役期间受中央军委表彰,按规定应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按规
定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退役军人。(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
4.其他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由省总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另行统计 ( 填写附件 3 3 )
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荣誉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的;
3.严重违反评选推荐规定程序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
5.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列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贸易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收、会计、审计等各方面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6.非法离境的;
7.其他不宜享受劳模待遇的。
三、调查摸底内容本次调查摸底,须填写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对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除统计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本人收入情况、银行账户等,以便落实冀办发〔2018〕3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填写信息统计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人、不漏项。
2.各地各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要对统计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确认,确保调查摸底信息真实、准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加强沟通配合,对符合调查摸底范围的人员,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认定后再予以上报。省直各单位、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省有关协会、省属企业调查摸底情况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3.信息统计表(附件 1、附件 2、附件 3)及有关证明材料请于 12 月 20 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直各单位、省有关行业协会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企业统计表报省总工会。《通知》及有关附表可在河北省总工会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
网站地址:http://www.hebgh.org
省总工会联系人
王 凯 0311-67569205(含传真),18031199566
邮 箱:wangkai456@126.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
杨建勇 0311-88616876 ,13803115057
邮 箱:13803115057@139.com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人
刘 飞 13722798165
邮 箱:szx67505039@163.com
附件:1.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
2.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
3.另行统计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