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清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传统,加大对职工互助帮扶力度,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确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多渠道筹集帮扶救助资金,帮助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让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时间
捐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形成常态化机制。即日起至1月31日。
三、活动要求
(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县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影响力的一件大事、要事,也是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凝聚职工的一件实事、善事,已经形成工会工作的品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捐助活动的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会会员要带头参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共襄善举。
(二)各级工会在接收个人捐款时应如实填写《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县总工会在接收基层工会上缴的捐款时要出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
(三)县总工会要按照《实施细则》严格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总工会要设立专门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四)县总工会要及时将捐助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捐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捐助、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募捐范围和标准
倡导全县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捐出本人本年度一天的工资(财政供养人员每人不低于10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及自筹人员每人不低于80元,不设上限)。
五、捐款方式
全县教育系统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卫计系统由卫计局牵头负责;金融系统由人行牵头负责;县直各部门、各镇、企事业等单位自行组织,将捐款按要求交至清河县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专用账户。各单位持银行缴款单到县总工会换取捐款收据,电子版捐款名单发至电子邮箱,纸质版捐款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清河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169390 8169391
电子邮箱:qhxzgfwzx@126.com
捐款账户户名:清河县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
开户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戈仙庄分
理处
帐号:117300122000008052
附件:1.清河县总工会2018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
3.清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
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清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清河县总工会2018年度
“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普惠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载体;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扩大工作影响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层工会和一线职工反映的相关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活动人员及捐款标准
1.工会组织关系在我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本人一天的工资。缴纳金额不设上限。
2.财政供养人员每人不低于10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及自筹人员每人不低于80元,不设上限。
3.各单位参加捐款人数不低于在职职工人数的90%。
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互助职工家庭给予补助:
1.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以下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依据医疗费用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2.参加职工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全日制学校者,需提供学生证。下同)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依据医疗费用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3.参加职工的直系父母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依据医疗费用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4.参加职工及其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上)在互助有效期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或遭遇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达到30000元即给予医疗互助金,比例为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的6%,最多不超过3000元。如遇跨年度住院治疗,跨年度住院治疗费用作为总住院费用计算救助金。
5. 参加职工的父母在互助有效期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费用达到30000元即给予医疗互助,比例为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最多不超过2000元。如遇跨年度住院治疗,跨年度住院治疗费用作为总住院费用计算救助金。
6. 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二种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的,经职工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以上十二种重大疾病之内、之外、意外事故三项救助同一被救助人多项申请的,仅给予最早申请救助事项一次性救助。
属于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不能按照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进行补助。
以上需提供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复印件模糊涂改无效)、住院病案复印件(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资料。
以上医疗互助事项所需书面材料务必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县总工会送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本通知所称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心脏支架手术;
4.心脏搭桥手术;
5.心脏瓣膜修补、置换手术;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8.肾病(尿毒症期)—须规律透析;
9.人工关节置换术;
10.白血病;
11.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
1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四、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指导申请人填写《清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然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清河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各级工会务必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3.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单位上报的《清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符合互助补助条件的应尽快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互助补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五、除外责任
1.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3.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4.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5.医院误诊、医疗事故导致的;
6.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
7.参加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8.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9.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0.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参加单位或参加职工如有第五条第3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清河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