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12-25 04:59
劳务派遣
“三分钟学法”的常见问题哦!
当劳务派遣工遇到试用期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赶紧把本期“三分钟学法”学起来吧!
小明于2014年9月与厦门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当月被派遣到集美某电子厂从事品检工作,为期二年。
2016年9月底,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明到新的工作单位。
办理入职时,新的工作单位提出要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
小明纳闷了,《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那么用工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关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当用工单位不同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可以约定试用期分开使用。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确实需要试用考察的时间,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