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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时间:2024-05-22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地区工作
 
  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2、公开招聘
 
  有些单位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1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
 
 
  4、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5、提供就业服务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6、培训
 
  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 ( 大专 ) 毕业生,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