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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耿瑞璞)小贾称可通过自己的公司为小于代缴社保,帮其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小于因此向其交付社保费用6万余元。一年多过去了,小于发现自己仅有三个月的社保记录,便要求退还费用,并将小贾及其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小贾应返还办理费用。
小于称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其听信了小贾及其公司可以给自己代办、代缴社保的宣传,与小贾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交付了代缴社保的费用。起初三个月,自己可以查询到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但此后公司再未缴纳社保,也不退还费用。
小贾及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已依约为小于申报缴纳社保,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导致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没有后续缴纳。但公司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小于申报,公司已处于欠缴费状态,且社保中心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公司只能延期为小于缴纳,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属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最后,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小贾返还费用。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查看详情]
8月19日下午,农民工王大鹏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攥在手里,他终于拿到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6万余元。4年前出了工伤,在劳务公司积极救治、垫付了医药费的情况下,他多次反复才鼓起勇气索赔相关工伤待遇。
王大鹏只是索要合法工伤赔偿却畏手畏脚的农民工之一。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农民工因被劳务公司哄骗不知晓不申请、怕名声变“臭”再就业难、没钱打官司耗不起等,合法的工伤赔偿金拿不到。
只知有钱治病,不知有工伤保险
56岁的王大鹏是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人。2015年3月,他受雇于大连某建筑劳务公司,到大连东港一家建筑工地从事抹灰工作,日薪260元。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工资由工头王伟以现金形式发放。2015年6月29日,他不慎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骨折。劳务公司积极救治,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6万元,同时给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4万余元。“当时特别感动,以为出事会没人管,结果公司的邢经理都没犹豫,一项项全都垫付了。”王大鹏说。
2016年7月17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大鹏认定工伤。此后王大鹏因伤情较重,骨折部分一直未愈合,无法干活儿。2018年3月6日,经鉴定,王大鹏构成九级伤残。长达3年不能在工地干活儿,王大鹏觉得单位应该给自己一些补偿。
2018年3月18日,王大鹏申请了劳动仲裁。但邢经理一直强调,自己开的是一家小型劳务公司,已经为其垫付了10多万元,避而不谈项目部已经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事。“仲裁前不知道项目部给我们每个农民工都买了工伤保险,还以为是劳务公司发善心给我拿的医药费。”王大鹏说。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农民工却不知晓的情况并不在少数。9月5日,记者随机采访了36位大连、沈阳两地的建筑工地农民工,仅有8位明确知道自己有工伤保险。另外22位说不清是意外伤害险还是工伤保险,还有6位以为出了工伤公司不是必须给付医药费,而对于工伤待遇和垫付医疗费用更是分不清有何差别。
那么工伤待遇和垫付医疗费用差多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王大鹏的情况,王大鹏的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美娜告诉记者,王大鹏少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告不申请,告了就拿钱”
在劳动力市场上,文化、技能水平低的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工伤后只要单位积极救治,往往不敢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他工伤待遇。
“每晚愁得睡不着觉,一直犹豫该不该主动要待遇?”王大鹏说。他担忧公司已经积极救治自己,自己还要钱是不是“太没良心了”。他又不懂法律,也没啥钱打官司,万一打不赢怎么办,如果打官司时间长耽误赚钱怎么办,可伤了3年连个说法也没有,太说不过去了。1月16日,王大鹏求助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指派两名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本应剑拔弩张的法庭对峙却异常平和。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通福担任主审法官,公开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在农民工王大鹏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救治,双方矛盾不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王大鹏对其工伤待遇的主张合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劳务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大鹏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邢经理认可,没有上诉。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许多企业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主要害怕影响今后评奖、评优或者担心受到行业主管和安监部门的处罚。尽管按照项目参保了,依然不愿意为农民工申报工伤,而是选择商业意外险或者私了。所以出现了‘不告不申请,告了就拿钱’的怪现象。”
和王大鹏不同,沈阳农民工李帅最终放弃了工伤待遇。一样是受了工伤,伤了左腿,在家躺了一年多;一样是被积极救治。李帅不是“抹不开面子”,而是考虑未来。“带我们干活的工头就那么几个,我这死乞白赖要待遇,以后哪个工头肯招我干活,一传十十传百,‘名声’臭了,还咋赚钱养家。”李帅无奈地说。
让农民工放弃维权的因素还包括不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58岁的河南籍农民工郑代旭告诉记者,到法院告状发现自己连诉状都不会写。工作人员告诉他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说了一上午连啥是伤残鉴定都没搞明白。好不容易做了伤残鉴定,一想到要一次次提交证据和材料,一次次出庭,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他来说,实在是耗不起。
做好工伤赔付“最后一公里”
事实上,沈阳市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开设了绿色通道;大连市司法局多次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优惠政策,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免费帮助农民工维权。然而,政策实施过程中,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社会知晓度。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工伤保险相关知识的科普,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责任。通过送法律进工地、维权宣传小册子、在线普法课堂、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积极宣传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钟美娜认为,企业垫付医药费不要以为自己是做“善事”,而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王大鹏以自身为例呼吁,工友们应当积极主动维权。政府已经通过提供司法援助、强制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等方式努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们如若自己不站出来维权,就会助长“不告不申请,告了就拿钱”情形的出现,损失的永远是自己的利益。
(应采访对象要求,部分姓名为化名)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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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齐哈尔到北京打工时,邵晓梅就抱定一颗创业当老板的决心。在北京一家医疗美容仪器公司刚干满一年,她就来到广东佛山开办企业。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企业刚有起色,原工作单位就找上门来,向她索要5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这种事,说是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我知道,只要我创业成功,终究会有这一天到来。”邵晓梅说,她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了上述违约金条款。不过,合同还约定公司应当及时兑现竞业限制补偿,因公司拖延给付补偿,她的违约责任应该抵销一部分。
然而,公司坚持言出必行,有诺必践,要求支付的违约金邵晓梅一分钱都不能少。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法院一审后,二审法院于9月9日终审判决:依双方行为表现、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邵晓梅向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
中层都签竞业协议
行政主管离职创业
2015年7月12日,邵晓梅来到北京一家医疗美容仪器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聘用邵晓梅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间为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且没有试用期间。
“对于公司及老板的信任,我十分感激,下决心把自己担负的工作干好!”邵晓梅说,老板与她交谈时特别强调,凡进入公司从事销售、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都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数年来一直没有例外。
公司制订的格式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很多,其中与邵晓梅约定的内容是:邵晓梅承诺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到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组织担任相关职务,不提供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资料,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得抢夺客户或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不得自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上述企业、商业机构或组织包括与公司处于相同或相近似的行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美容仪器生产、销售行业、美容服务行业、化妆品生产、销售行业等。
公司承诺给付邵晓梅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20%,于次月的30日前通过邵晓梅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譬如,5月的竞业补偿金于6月30日前发,该时间由公司的考勤周期决定。
公司对邵晓梅的要求是,如果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还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赔偿项目包括公司调查邵晓梅违约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对公司而言,如果连续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费,邵晓梅竞业限制义务终止。
尽管有此约定,邵晓梅依然于一年后选择了离职。
指责员工突破限制
索要补偿五十万元
邵晓梅说,她2016年8月离职后来到广东佛山市,经过市场考察及各项筹备,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了公司设立申请。
2016年10月14日,邵晓梅的企业名称获得核准,于同年11月3日设立登记,12月2日注册成立。从企业登记信息看,邵晓梅为该企业自然人股东,经营范围为生物防治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医疗设备租赁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仪器仪表批发等。
由于公司已经脱离关系,所以,邵晓梅全身心投入自己的企业。经过拼搏,在当地、在业界已经小有名气。正当她经营顺风顺水时候,仲裁机构突然发来通知,要求她应诉。
此时,她才知道,公司已经于2018年6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她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同时,要求她赔偿公司损失11111元。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裁决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双方均有违约
彼此过错应当相抵
法院庭审时,公司主张其生产光谱辐射治疗仪器。此外,还生产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化妆品等。而邵晓梅成立的企业与此有竞争关系,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相关档案显示:公司的网页宣传产品与邵晓梅的企业网页宣传产品、微信公众号相同,均为美容仪器等。
邵晓梅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酌减。同时,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亦应减轻其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邵晓梅不得自营或就职于与公司相近似的化妆品生产、销售行业,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2016年12月2日,邵晓梅作为自然人股东之一注册成立企业并实际在该企业工作。因该企业主要经营化妆品业务,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邵晓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
此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公司连续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费,邵晓梅竞业限制义务终止。邵晓梅自认其于2016年11月离职,此距其成立企业尚不足2个月,邵晓梅的竞业限制义务尚未终止。其应因违约行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公司从未支付邵晓梅竞业限制补偿金,表明其不存在要求邵晓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向邵晓梅支付补偿金的主观意愿,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依照协议约定,公司在邵晓梅离职2个月后仍未支付补偿金,邵晓梅的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因此,邵晓梅的违约行为属于显著轻微。
在仲裁申请书中,公司自述其2018年6月左右才得知邵晓梅的违约行为,可见邵晓梅成立企业的行为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未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针对邵晓梅要求酌减违约金数额,在综合考量双方行为表现、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认为邵晓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宜过高,酌定1万元为宜。对于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过高请求及要求邵晓梅支付律师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邵晓梅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损失严重
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邵晓梅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就开始筹划成立企业,经营与公司相近的业务、抢夺公司客源并引诱公司员工跳槽。该行为无视协议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而非一审认定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再者,一审法院对邵晓梅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损失认定不当。邵晓梅的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及补充协议,如公司连续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费,邵晓梅竞业限制责任终止。现公司自认未支付过邵晓梅竞业限制补偿费,一审法院依据邵晓梅成立企业的时间、经营范围、影响等因素,酌情认定邵晓梅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查看详情]
一个月前,公司门卫陈某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公司以难于招聘临时门卫、节省开支为由,安排我们在每天上班之后轮流顶替值班。事后,我们虽曾多次要求公司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为我们只是帮助陈某值班不是加班,而公司对值班的员工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你们属于顶班而非值班。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公司让你们从事的门卫工作,因为具有非生产性质和安全防范性质,且属于临时调整,似乎符合值班构成要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门卫一职,是公司固定设立的、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安排你们值班,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让你们共同顶替门卫陈某的全部工作。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虽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让你们轮流顶替的最终结果,完成的是一项事关门卫职责的整体工作,即从性质上说,你们属于轮流顶班,而非值班。
另一方面,你们的顶班构成加班。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生产或工作。正因为你们顶替的门卫工作为公司根据自身目的及需求所安排,而非出自你们自愿,且是在你们本身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之外,也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加班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公司应当根据你们各自被安排顶班的不同时间段,按照不同的计算标准,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你们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
来源: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查看详情]
入职体检,本是一项基本要求。但据有关媒体报道,市面上出现了体检代检服务,在其帮助下,由别人替代抽血、自己参与其他项目,完成一份虚假的体检报告。
不少网友表示“第一次听说体检也能找人代替”。相比考试替身,这类“枪手”更新奇。求职者既然找人代检,大概率是有需要隐藏的病情或者不够健康的指标,代检公司又承诺“一条龙”服务,这种迎合求职“痛点”的做法听起来似乎确实有市场。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从求职者角度看,劳动法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一经发现,求职者可能被用人单位无责辞退;而从代检公司的种种行径看,已经涉嫌非法经营、伪造居民身份证等犯罪,更有代检公司以掌握入职者隐私为把柄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其间可能还有很多求职者无法想象的阴暗之举。
不少人选择铤而走险,有的为了防止受到就业歧视,也有的为了隐藏病情躲避检查。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综合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只有少数职业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等,必须经过预防性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其他大多数职业并无筛查求职者某种疾病的必要,用人单位也无权设置特定健康标准,甚至有些疾病比如让人闻之色变的乙肝、艾滋病等,也早已依法明确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意检测并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综上来看,法律已经保障了一些疾病患者的劳动权益,代检的动力只能来自于“禁查令”的难落实。有些企业的就业歧视逐渐由公开转向隐蔽,暗地买通医院检测,一定程度上逼迫求职者选择代检。然而这一举动本为对抗歧视,无形中却助长了代检恶风,反而令本应把严入职关口的职业受到不良风气的侵蚀,到头来危害整个行业。
归根结底,入职体检还需进一步规范。体检项目如何确保符合法规,装装样子的假体检是否存在,造假的体检报告背后是否有医院“内应”,用人单位是否私自检测求职者身体数据?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劳动部门更加严格地监督核查,对用人企业违规设置体检标准的行为加大处罚,消除隐形歧视,同时也要让特殊职业的入职体检真正发挥过滤作用,这既是对求职者的保护,也是对公众安全的一个交代。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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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职工及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
宁夏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典型案例
9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出台的关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近年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宁夏高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后出台了促进企业家创新创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战略等多项意见,妥善审理了一批相关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补偿征收差价请求被驳回
汤玉军等700多名原告诉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系列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且在协议履行期间,并未发生人民政府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判决驳回原告补偿土地征收差价的诉讼请求。
据宁夏高院副院长李学军介绍,该系列案件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受理人数最多的案件。银川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此案众多原告均为同一或相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互相间关系较为紧密、易于引发上访事件等群体性案件的特点,提前制订工作预案,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先后向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工作30多次,接待当事人近千人,将释法析理和当事人安抚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涉及土地事关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是银川市、西夏区政府积极落实自治区“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法院对此案的成功审理,为支持城市建设规划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驰名商标被侵权获赔40万
青铜峡市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真食品公司)诉青铜峡市万利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食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经吴忠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万利食品公司已经侵犯清真食品公司“老苗月”商标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第13505803号商标,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李学军介绍说,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意义重大。清真食品公司的商标“老苗月”在2000年被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1年12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坚持贯彻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不断创新审判方式,依法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促进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吴忠市经济良好运行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有益示范和法律保障。
督促管理人全面积极履职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方面始终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寻求地方党委及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采用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制度等方式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督促管理人全面积极履职。
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全力支持下,此案管理人通过拍卖变现、账款清收等方式共实现变现财产2.09亿元。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均获得了全额清偿。
李学军介绍说,此案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破产清算、分配程序,职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用足用好破产审判的法律法规,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通过清算程序帮助企业退出市场竞争,促进落后产能及时淘汰,优化了营商环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本报记者 申东)
本报银川9月17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