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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架构调整岂能直接解除员工

来源: 时间:2022-05-04 17:12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8日,赵某进入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会计职位。2014年4月1日起,根据公司安排,赵某向关联公司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动。2015年9月18日,投资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17日,工作岗位仍是会计。

  2018年,投资公司因业务发生变化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了赵某的岗位。2018年6月1日,投资公司向赵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您与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您友好平等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此,公司特告知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1日解除。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前,公司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计算并发放您的工资。”投资公司在解除赵某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

  赵某认为,组织架构调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投资公司根本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自己进行过协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投资公司认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并非是针对赵某,而是将几个关联公司的财务进行合并导致其岗位被他人替代,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7月6日,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0元。

  

裁判结果 

  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裁判投资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000元。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焦点为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能够成立;二是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应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并不必然导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说明,“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仅仅因为组织架构调整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要考量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架构调整,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理变动,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当劳动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只有在用人单位履行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善意的协商义务前提下,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的投资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会计岗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即使劳动合同确实不能履行,也应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而投资公司并未履行协商义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投资公司在解除赵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在解除程序上同样是违法的。

 

  来源:劳动报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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