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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2-05-04 17:03
老马同志:
我应聘的是技术主管岗位,但实际签劳动合同时,岗位一栏填的却是技术员,收入也与主管岗位大相径庭。请问这样的合同我到底该不该签呢?我该如何向单位交涉呢?
读者 小陈
小陈:
这样的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签,除非你愿意接受技术员的岗位和待遇。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必备条款齐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最后,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就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在应聘时就要掌握相关证据,特别是在签合同时更要谨慎,一旦签了名就很难反悔,除非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结合你的问题,你需要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比如,你怎么证明你当初应聘、入职的就是主管岗位?单位的面试通知、入职通知书上面怎么写的?能不能形成证据链,包括单位这么做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如果你有证据,那么招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包括赔偿你应有的损失。如果你没有证据,那么你只能自己根据交涉、谈判、协商结果进行选择。需要指出的是,你一旦选择签字,合同就生效了,那么相关待遇只能跟岗位走了,你再要证明合同无效,几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