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
LongYaoXian

省级网站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辛集定州省直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长安区 裕华区 井陉矿区 藁城区 鹿泉区 栾城区 正定县 井陉县 晋州市 新乐市 赵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灵寿县 行唐县 无极县 深泽县 石家庄市高新区
省级微信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辛集定州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长安区 裕华区 井陉矿区 藁城区 鹿泉区 栾城区 正定县 井陉县 晋州市 新乐市 赵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灵寿县 行唐县 无极县 深泽县 石家庄市高新区
产业工会
河北翼家人华北油田职工之家河北军工之家港口惠冀航工会幸福e家河北省直属单位机关工会华能河北分公司工会冀中能源集团工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维权案例

“午睡权”等权利, 值得我们用心维护

来源: 时间:2022-05-04 16:18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中午不睡,下午崩溃”,近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睡觉,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9月6日,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平台就此发布情况说明:所述4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海尔方面还指出,海尔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对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详细规定,同时海尔的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经过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综合目前信息来看,如果海尔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4名员工事先知晓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尔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那么,职工是否有“午睡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是否有午休权、午休时间多长,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当然,睡觉只是休息的其中一种形式。

  “午睡权”只是劳动者权益的一个缩影,那么,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午睡权”等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阶段 

  “法律不帮助粗心大意之人,帮助对自己利益警觉之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文本,对于有疑问、觉得不合理之处,要主动提出,进行协商、修改。

  由于劳动合同一般会采用较长的文本,又常常是法言法语,会令普通劳动者云里雾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一般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权益十分关键的一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与之抵触的。

  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规章制度阶段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公布规章制度时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向劳动者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该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构成约束力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所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这一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向劳动者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劳动者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从而防止规章制度损害切身利益。

  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有异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陈金波)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