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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是拖欠加班工资的借口

来源: 时间:2022-05-04 16:17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王师傅是浙江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从事大巴驾驶员的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王师傅每月工资5000元。

  2019年5月,部分驾驶员离职,导致王师傅的工作任务直线增加。整个5月,王师傅的休息时间只有3天,其余时间都在外驾驶大巴带旅行团出行。一个行程结束后,公司也不安排王师傅休息,而是马上让王师傅进行下一个行程的驾驶工作。带旅行团出行的日子里,王师傅每天在车上工作长达9小时,折算下来,王师傅5月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200小时。

  持续性疲劳驾驶令王师傅叫苦不堪,但公司只在5000元的基础上向王师傅另行支付了1000元的加班工资。王师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5月合法、足额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以自己已经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拒绝向王师傅支付其余的加班工资。王师傅对此疑惑不解,难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单位就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了吗?那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带着满肚的疑问,王师傅来到浙江省总工会,向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的值班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或工作性质特殊,劳动者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因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日计算,而是需要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如建筑、旅游等行业的岗位,其因工作性质很难做到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以内的固定工作时间,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实行的,而是要向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企业方可实行。

  本案中,值班律师通过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得知,该公司确实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被批准实行了以月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这种情况下,王师傅加班费的主张还能够被法律支持吗?答案是“当然可以”。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工作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弹性,所以很多人误以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加班费的,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如果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同样对超出部分要计算加班费用。一年有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劳动者一年的工作日有365天-104天-11天=250天,平均每月工作日有250天/12月≈20.83天,因此以月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每个月的合法工作时间为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而王师傅5月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200小时,当然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工作的足额的加班工资。

  那王师傅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因为用人单位是不发放双休日的工资的,所以一年中计薪日有365天-104天=261天,每月的计薪日有261天/12月=21.75天。又因为王师傅每月工资为5000元,所以王师傅每小时的工资为5000元/21.75天/8小时≈28.74元。5月公司仅安排王师傅在5月11日、20日、30日进行休息,其余时间每天工作9小时。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支付王师傅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加班,公司应支付王师傅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故王师傅5月应得的加班工资为9小时×28.74元×300%+(9小时×27天-166.64小时)×28.74元×150%=4067.86元。

  又因为公司5月份已经向王师傅发放了1000元的加班工资,且法定节假日是计薪日,公司发放的5000元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一倍工资,故公司还应向王师傅给付的加班工资为4067.86元-1000元-5000元/21.75天=2837.97元。

  启示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国家对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一般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较大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但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相关企业规避法律、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借口。企业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碰到这类事件时,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景行 龚冰倩)

  (作者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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