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5-15 09:06【字号:大 中 小】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普惠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载体,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扩大工作影响的有效抓手。
一、参加活动人员及互助金标准
本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职工互助金为本年度一天的工资(每人不低于100元),互助金标准不设上限。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二、职工医疗互助救助的对象、标准及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互助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以下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救助金。
(二)互助职工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尚就读于全日制学校者,需提供学生证。下同)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救助金。
(三)互助职工的直系父母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救助金。
(四)互助职工及其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同上)在互助有效期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费用达到15000元即给予医疗互助金。
(五)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互助家庭人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重大损伤,住院费用达2万元或死亡的即给予医疗互助金。
(六)对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的,自然分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剖宫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七)住院期间,每天适当给予床位补助,最多不超过30天。
(八)除以上第六、七条外救助金最低给付2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
(九)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即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终止。如隔年继续参加活动,救助期限顺延一年。
属于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不能按照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进行救助。
三、职工申请医疗互助救助金所需的材料
(一)十五种重大疾病及意外的
1、申请职工及患病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2、因职工本人患病(昏迷、无意识、死亡等)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人证明(必须是直系亲属);
3、住院病案必须加盖医院红章;
4、出院结算单据原件或复印件(需留存单位加盖公章);
5、报送临西县职工服务中心,符合条件后领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申请表。注:(申请表2份)。
(二)生育补贴所需的材料
1、申请职工的户口、身份证及子女生育登记卡复印件;
2、住院病案必须加盖医院红章;
3、报送临西县职工服务中心,符合条件后领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生育补贴审批表。注:(申请表2份)。
(三)意外事故所需的材料
1、交通意外: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2、火灾:消防部门的财产损失证明,现场照片;
3、其它所属材料(申请“职工医疗互助”救助所需的材料)。
四、十五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死;3、支架手术;4、心脏搭桥手术;5、心脏瓣膜修补、置换手术;6、肾病(需透析);7、人工关节置换手术;8、白血病;9、开颅手术;1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1、脑胶质瘤;12、间质瘤;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15、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
五、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临西县总工会,然后指导申请人填写《临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
各级工会务必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后上报,对于不严格审核造成不符合申请上报的,县总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临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符合互助救助条件的应尽快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互助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六、除外责任
(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四)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五)医院误诊、医疗事故导致的;
(六)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
(七)参加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八)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九)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参加单位或参加职工如有第六条第3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救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临西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