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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条例

来源: 时间:2019-07-23 13:30【字号:    

 (总工发[2001]16号    200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举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   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   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   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   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   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   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   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   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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