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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案例一】某公司因技术落后,无力进行技术革新,其生产的产品日渐被市场淘汰,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企业裁员100名,将节省的工资支出用于技术改造。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发布公告,将公司内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全部裁减。有部分员工认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进行裁员他们支持,但是那些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应当留用。公司领导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很多是50岁以上的,年轻员工更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应当优先留用年轻员工。有员工便向公司工会反映,工会主席无奈的说,我的工资是老板给的,我也没有办法,再说,我们工会也无法给老员工发工资,还得要公司来发,所以,公司让哪些人走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
【案例二】某外贸出口企业由于最近接了一单出口业务,由于交货时间相当紧张,企业命令全体员工加班加点,完不成每天的生产定额不准休息。有些每天上班时间达到16小时以上,甚至有员工累倒在车间。员工向企业工会反映后,工会领导认为企业这样命令员工加班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便与总经理交涉,认为这样做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总经理认为工会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但是考虑目前的特殊情况,工会的建议企业无法采纳,并宣布如果有员工不愿意加班的,企业立即将其辞退。工会主席警告总经理,如果企业继续强令工人加班,工会将建议所有员工,集体辞职。总经理说,你煽动员工罢工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案例一解析:该公司决定进行裁减人员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是裁员不是随意为之,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且优先留用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者,但企业纯粹从经济利益出发,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应该理直气壮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工会是独立的群众组织,其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是独立的。工会主席认为其工资是企业发的,所以他无法监督企业的认识是错误的。为工会专职干部发放工资是企业的义务,但是工会并不因此而丧失其独立工作的决定权。
案例二解析:公司违反规定强令工人加班,严重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工会对企业提出纠正意见,是其权力,也是其对职工应尽的义务。总经理认为工会意见仅仅供参考的说法是错误的。工会意见如果是合法的,公司必须听取。本案中,总经理不但不听取工会意见,还用辞退员工来威胁不愿加班的职工。这种情况下,工会发挥其特殊手段,以建议全体职工依法辞职的方式与企业抗衡是合法的,这是行使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因为依法提出辞职也是履行合同权利,工会当然可以帮助和指导,而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职工可以依法提出辞职。所以,工会对职工的集体帮助和指导与组织罢工是两码事。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前提下,为了劳资双方的持久和谐,壮大工会组织,赋予工会更多的合法权利,使其腰杆更硬,更能代表工人的利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这样才能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督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促使更多的企业守法经营,更多尽到社会责任,这才是工会存在的实际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