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时间:2020-01-16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体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体假天数的,如何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及支付未休年体假工资报酬?
答: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