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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巨鹿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职工工作,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根据邢台市总工会开展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通知要求,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巨鹿县委办公室
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4日
巨鹿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进一步加大帮扶服务力度。根据《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和《邢台市总工会关于继续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邢工办发〔2017〕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是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患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一日捐”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倡导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基层工会应认真组织职工个人积极参与活动。
第四条 “一日捐”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互助资金实行各基层工会筹集,县总工会负责对各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进行督导。
第五条 “一日捐”活动资金筹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县总工会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一日捐”活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县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捐款标准
第六条 在我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均为“一日捐”活动参与人员,并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
第七条 “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捐款日后延30天起实施救助,救助有效期限为一周年(12个月)。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第八条 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民企每人40元/年;行政、事业和国企单位职工每人50元/年;科级干部每人70元/年;县级干部每人100元/年。低于标准不予接收。
第九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单位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参与本活动的职工及家庭成员患有十二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心脏支架手术;4、心脏搭桥手术;5、心脏瓣膜修补、置换手术; 6、系统性红斑狼疮;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8、肾病(尿毒症期)—须规律透析;9、人工关节置换术;10、白血病;11、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1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以上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5000元;
(二)参加职工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学校读书的学生,需提供学生证。下同)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上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3000元;
(三)参加职工的直系父母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上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1500元;
(四)参加职工及其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上)在互助有效期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费用达到30000元即给予医疗互助金,比例为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的4%,最多不超过3000元。如遇跨年度住院治疗,跨年度住院治疗费用作为总住院费用计算救助金。属于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不能按照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进行补助。
参加职工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有关《鉴定意见书》、《认定书》等相关证件,符合《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范围的,可获得保障金最高30000元(具体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按冀工发〔2016〕年12号文件执行,此保障金由省总工会划拨)。
第四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一日捐”活动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四)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五)医院误诊、医疗事故导致的;
(六)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
(七)参加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八)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九)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见《巨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所需材料应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巨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县总工会。
(三)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巨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支付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四)建档。县总工会、基层工会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接受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并逐级上解至县总工会。
基层工会在上解互助金的同时,应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版逐级报送至县总工会。
第十五条 筹集的互助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县总工会应健全规章制度,对“一日捐”活动资金严格管理、妥善使用、强化监督。
县总工会对“一日捐”活动资金,应当开立“一日捐”活动互助金银行专户,专项核算管理。对于上年度活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上年度活动资金缺口时,下年度活动资金筹集到位,使用下年度活动资金救助支付。
第十六条 县总工会收取基层单位集中交纳的互助金,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开具正规收据。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依法筹集和使用互助金,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解、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或截留。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县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第十九条 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基层工会均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上解及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据。
第八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 本活动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巨鹿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汇总表
3.巨鹿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巨鹿县“职工互助一日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赵志华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吉存善 县人大党组成员、县总工会主席
谷志豪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景芳 县审计局负责人
李振普 县民政局局长
成 鉷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振博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保第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保第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