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 | 法律服务小讲堂 第六十八期
来源: 时间:2021-11-18 14:03【字号:大 中 小】
员工参加活动受到人身伤害,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涉及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员工在企业组织的单位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一直不在少数,那么对于此情形的出现,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
2020年7月小顾的公司组织了一场员工篮球赛,该篮球赛一年一度,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小顾也参加了这场篮球赛,不幸的是,小顾在参加篮球赛的时候不小心摔断了腿,小顾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认为小顾并不是在处理工作时受伤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
当事人的责任适用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法律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律师分析】
在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出于增强员工团队协助、增进员工交流等考虑,会举办一些集体活动,如团队拓展训练、集体外出旅游等等。参加活动的员工在这些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该如何分担责任,是值得用人单位研究和关注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劳动法律领域的规定可以看出责任分担与这些活动是如何进行的紧密相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并要求员工参加的,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是自杀、自残的,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单位要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员工自愿参加的活动,如本单位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若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按《民法典》最新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一般自行承担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员工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活动组织者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不同的活动类型,责任承担主体有所不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在集体活动方面,应当分清是单位统一组织的,还是员工自发组织、参加的,对于员工自发、组织的有危险性的活动,最好让员工签署自愿参加的声明较为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