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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39
迟到半小时算旷工 法院判决不支持
■基本案情
员工多次迟到遭辞退
要求公司返还被扣发工资
2012年3月,王先生入职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起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在职期间,王先生执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30(午休1小时)的工时制,并通过打卡方式进行考勤。由于王先生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迟到,公司根据打卡记录情况,对其工资进行了扣发。公司还依据其规章制度:“单月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超过三次视为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在对王先生处以扣发三倍日工资的重罚后,于2014年5月26日将其辞退。
王先生以扣发工资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199元。
■法院裁判
迟到行为已进行相应扣款
再行扣罚于法无据
某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簿并表示,2014年3月至5月这两个月期间,王先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分别为13次、7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迟到时长进行核算,分别在工资中扣款1737元及962元。此外,因王先生上述两个月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均超过3次,故自第4次起按照当日旷工计算,一次扣发当日3倍的工资。
公司表示,其《员工守则》载明:“员工未请假擅自迟到、离岗,每次30分钟以上每月超过3次者、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每天按3倍工资处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王先生的考勤说明》。载明:“2014年4月,王先生以对公司新的《员工守则》不知晓为由,拒绝执行新的《员工守则》。王先生经和总经理协商,自2014年4月开始执行新的《员工守则》……”下方载有王先生的签字。公司还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但未载有王先生签字。
而王先生则表示,其签字时,公司并未向其出具《员工守则》,且公司告知其工作时间可较为弹性,双方也已就此达成口头约定。公司提交的《关于王先生的考勤说明》中,也并无公司公章及其他人员签字。王先生对考勤簿记录的情况予以认可,但表示,晚打卡是因为其工作时间较为弹性。
法院认为,王先生虽主张与公司口头约定执行弹性工作制,但未能就此提出证据,故不予采纳。采纳某公司的主张,认定王先生上述晚打卡考勤的行为构成迟到。某公司依据迟到时长在相应期间的工资中分别扣除1737元及962元,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进而,公司在《员工守则》中针对员工迟到超过30分钟的情况,作出扣罚当日三倍工资的规定,并对王先生实际执行。对此,王先生虽然存在多次迟到超过30分钟的情况,但气后续均到岗工作,且履行了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义务,公司理应向王先生支付对应期间的劳动报酬。现某公司已针对王先生迟到行为进行了相应扣款,在此基础上再行扣罚当日三倍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欠缺合理性依据。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差额10199元。该判决已生效。
■权益提醒
以“视为旷工”方式扩大旷工的范围
对职工显失公允
旷工和缺勤、迟到、早退均属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不同程度影响生产经营秩序,但是三者又与旷工明显不同。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在法律上认定为旷工,还需要排除职工正当理由缺勤的情形,突显出旷工的职工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故意。将迟到、早退“升格”为旷工进行处理,既不符合管理科学,对职工也显失公平。
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用人单位依法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成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需要具备依照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法、已经向职工公示告知的三个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