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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28
下班回家途中 要看哪个“家”
崔某系某日化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20日,崔某下班后骑摩托车从公司直接回父母居住地。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腹部外伤,臀部外伤。
2017年7月18日,公司为崔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崔某父母的家庭住址证明、同事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崔某为工伤。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在下班后返回父母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张某某打卡下班后前往其父母的居住地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亦位于公司至其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