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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27
办公室门反锁,翻窗下楼摔伤 照算工伤
27岁的薛某系某电器公司的员工,2017年4月19日,薛某从总装办公室赶着去制造部办公室参加质量月总结会。因总装办公室一楼大门反锁,没找到钥匙,担心开会迟到,他就从二楼翻窗爬树下楼,不慎崴伤右脚,诊断为:右跟骨骨折。
公司为薛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会议通知、考勤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薛某为工伤。
根据常理判断,事发当日,由于门被反锁,薛某被困于总装办公室内,其选择从二楼窗户翻出,爬树离开,可以认为是一种快速、可行的脱困方法,且其急于离开是为了赶着去制造部办公室开会,也与工作相关。因此,可以认定薛某爬树时受到非其本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与工作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据此,薛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薛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