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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26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还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4日16时许,某轧钢公司职工刘某在某市高新区东外环路一事故中受伤,入院治疗至2013年6月13日。2014年5月27日,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有关刘某受伤后出警情况的说明。2014年5月28日,刘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刘某对此不服,以非因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为由,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受到事故伤害后,入院治疗至2013年6月13日,且其妻系残疾人,家庭情况特殊;第三人某轧钢公司也承认确实曾陪同原告亲属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工伤认定事宜,被工作人员告知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年5月27日,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原告至今未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认为,综合全案,原告是否在一年期限内非因自身原因举证不能而导致其申请未被受理,原告是否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正当事由致使其申请工伤超出一年期限,系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被告在上述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超出一年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
关于认定职工超期申请而不予受理的问题,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对职工申请工伤的期限问题均持相对宽泛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实践中,职工超出一年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而非怠于行使权利,其申请劳动部门应予受理。关于职工超出1年申请期限时“正当事由”的认定问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作出认定。相关因素如:一、职工曾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齐未被受理,补齐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二、职工基于对用人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正当理由。如职工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表示同意为职工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职工因信赖单位而延误了申请时间;因劳动部门向职工建议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职工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三、职工已积极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如职工由于认识局限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而耽误了时间,或申请时限内职工因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举证不能等超时限提出申请。四、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自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五、其他确属一定客观原因如身体原因而产生的正当理由。比如当事人本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他人无法得知事发经过等相关情况的,职工本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