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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23
情形二:
库管员帮忙修机器
致残引发赔偿争议
崔某原来是厂里的机器维修工,后来调到仓库当保管员。2016年3月24日,公司车间有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恰逢设备维修人员家中有事请假,无法及时赶回来修理。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操作机器的工人请崔某帮忙进行维修。不料,在修理机器的过程中,崔某不慎被压断3根手指,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由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崔某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公司领导说他是未经允许擅自去修理机器的。因为超出了其工作范围,故而不属于工伤。
■律师评析:符合“因工作原因”就要赔
律师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崔某系公司的职工,并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车间,即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要素。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实际上是能否认定他为工伤的关键因素。
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员工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必须按工伤论处。而崔某曾经干过维修工,有着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针对的也是机器故障的修理,并不存在冒险行事或对损害疏忽大意,更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受伤,即损害的发生纯属意外。另一方面,虽然崔某的工作职责是仓库保管,但其维修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公司不影响生产,即崔某的擅自维修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的一部分。因此,崔某是为了公司的直接利益而维修机器受伤,应当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