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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07
工伤职工主动辞职
企业拒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为某机械公司的员工。2015年10月,张某在工作事故中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3年9月,张某因自身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张某主动提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经协商未果,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律师评析:单位无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又称“资遣费”,其法律性质为对受解雇职工之“离职补贴”。适用的法律前提是,因归责于雇主之事由,使职工被迫辞职。“资遣费”的性质具有民事违约制裁之意义。用工单位无违约、违法等过错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辞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