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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02
■案例二:
拾得客人钱包不归还
酒店将员工辞退获支持
张某是某酒店餐饮部主管。某日,其在酒店停车位上,拾得酒店客人李某的钱包。为寻找钱包,李某要求查看监控录像,被张某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次日,失主李某报警,酒店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系张某拾得,遂要求张某通过酒店向失主退还失物。张某不从,私自联系李某,并受领酬金500元后,才向李某归还了钱包。
酒店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给酒店造成了负面影响,要求其检讨并承认错误、退还失主酬金,并将张某调整至服务员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张某拒绝接受,并不再上班。某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酒店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酒店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拾遗后,应当主动告知单位、归还失物,是行业规矩、职业道德的要求。张某拾得客人的失物,不但拒绝交给酒店,还私自处理并领取酬金,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职业道德。酒店据此对其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且经工会同意,应属合法。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赔偿金请求。
■权益提醒
职业道德是比一般道德更高的职业性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拾金不昧是一般性的公民道德规范,应予倡导、鼓励、表扬。拒不归还失主的财物,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据刑法规定可以构成侵占罪。但是,出租车、酒店等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一定程度保管、照料的义务(合同法的随附义务或者侵权责任法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拾金不昧并及时归还消费者的遗忘财物,对酒店等服务业而言,不是可为、可不为的一般道德规范,而是当为、必为的职业道德。再者,违反职业道德义务,向消费者索向财物的行为,虽然不为《物权法》所禁止,但是,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而且也间接地损害了酒店的社会形象和经营利益。
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勤勉尽职,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职工拒不履行构成旷工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本案中,酒店将张某调整至服务员岗位(工资待遇不变),职工也未举证证明该调整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法院认定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