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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9 15:02
食堂洗菜盆清洗内衣裤
单位辞退被判违法
2016年1月,女工肖某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内衣裤,被职工举报。2016年6月,公司决定将其开除。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不应该,但并不算严重违纪。”肖某还主张,因为当地政府的环评,并让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外地,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在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法记明该行为。有人质疑:“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法院审理
当地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
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由公司方支付给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权益提醒
“习惯”和“公序良俗”也是“法律”。除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外,《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虽然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但是肖某的行为违背生活习惯,对用餐职工具有明显的侵害、侮辱性,属于明显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也禁止权利滥用。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意在提醒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理,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职工行使处分的权利,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再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原因与行使权利必须具有真实的、合法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知道肖某的行为后不及时作出处分,待到企业搬迁时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滥用权利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