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维权案例
来源: 时间:2020-04-09 10:53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重点总结:
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