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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4-08 16:43
车间外公共区域内小便
单位辞退员工被判违法
张某原系某公司车间班长。2013年3月12日,张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内急,到车间外的公共区域内小便。公司次日发出书面通知,称张某违反公序良俗,特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不服公司决定,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的小便行为虽有不妥,但并未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也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就该事件发生了客户投诉、对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且即便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客户投诉,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张某也仅应受到书面警告处分,而并不符合屡教不改、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等可以解雇的条件。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给予一定的惩戒。最终,法院裁定,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权益提醒
遵守公序良俗是劳动者行为的边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需注意,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职工的处罚应当恰当,不能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