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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1-28 11:04
老郭于2004年5月入职某银行,2008年7月双方签署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5月13日止。2008年10月,双方又签署一份《员工离岗退养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同意对2008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自2008年10月1日起劳动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规定,由本离岗退养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替代。乙方(老郭)在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乙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甲方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乙方在离岗退养期间,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本银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018年3月,银行与老郭进行了面谈,老郭确认自己担任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裁。该银行上海分行立即告知老郭,银行及监管部门不允许从业人员兼职,否则将按严重违纪予以处理。但老郭认为,应视其为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外兼职。2018年7月6日,该银行作出《关于给予老郭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载明:“经查,老郭在与本银行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任其他公司总裁,负责该司日常经营……严重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四个严禁’的相关规定,经行长室研究决定,给予老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理。”老郭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离岗退养人员”是否仍旧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呢?笔者借本文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离岗退养人员”仍可能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中我们可发现,在未正式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人员,即使“离岗退养”,也并未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并不等于真正的退休人员。
“离岗退养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有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约定,例如每月领取生活费或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由单位负责继续缴纳等,这代表着这类“离岗退养人员”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约定“同意对2008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条款由离岗退养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替代;在离岗退养期间,单位每月发放老郭工资5000元,并为上诉人缴纳公积金和社保费用;在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上诉人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可见,老郭与银行订立的离岗退养协议仅系变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未改变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认为,老郭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的义务。老郭以自己系离岗退养人员,并非银行的在职、从业人员为由,声称其不适用银行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二、离岗退养人员再就业更应遵守法律和原单位合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离岗退养人员再就业,其合法再就业的也能视为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笔者要强调的是,在“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原单位合法制度。
一是要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在本文前述案例中,金融行业就有相关的行业约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银监办发〔2012〕160号)、2013年(银监办发〔2013〕245号)先后发文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
二是要遵守原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正如前文所述,离岗退养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仍旧可能具有劳动关系,其仍然受到原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的管束。因此,这类人员再就业时,也应当考虑到是否符合原单位的利益和规章制度,若两者发生冲突,则需要作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