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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可换“马甲”,但不可拒付!

来源: 时间:2020-01-28 11:03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邰怡明 插图

  2018年6月21日,王小刚入职甜记食品公司,岗位是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甜记食品公司为王小刚缴纳了社会保险,与其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业绩奖金加补助。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组成。

  2018年8月31日,王小刚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于当天结束工作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承诺王小刚的8月份全部工资将在2018年9月的发薪日发放。

  2018年9月25日,甜记食品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时,王小刚发现公司并未支付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只支付了底薪、补助和业绩奖金中的基本奖金。对此,甜记食品公司的回复是:在王小刚入职时就签订了入职告知书,上面载明如果个人离职,结算日之前的拓展费不予结算和发放。

  甜记食品公司解释说,因为工资是下发制,王小刚2018年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2018年9月初统计结算,并于2018年9月25日发放。但是,因为王小刚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8月31日离职了,因此,公司将不予核算其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

  王小刚不同意甜记食品公司的解释,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份的拓展费3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小刚支付其2018年8月拓展费3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王小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补助加业绩奖金,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构成,基本奖金和拓展费根据各个业务员每个月的销售业绩进行打分,并按照公司的绩效细则来核算具体的数额。

  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基本奖金每月是相对固定的,而浮动较大的是拓展费。经查,王小刚2018年7月的业绩得分为83分,发放的拓展费为3000元。王小刚主张其8月份的业绩得分比7月份还高,但是,公司没有核算其8月份应该得到的拓展费,并告知他不予核算。

  庭审中,甜记食品公司主张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王小刚诉请的拓展费并非劳动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给王小刚的劳动报酬,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制度决定如何发放拓展费。此外,王小刚已在入职告知书中签订确认知悉相关制度,应视为其同意公司不予发放拓展费的条件,因此,即使王小刚2018年8月确实产生了业绩,公司也可以不予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刚工资构成中的拓展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仲裁委认为,即使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拓展费的约定,也不能倒推出公司可以任意决定拓展费的发放与否。在王小刚与甜记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形成了根据销售业绩发放拓展费的事实。通过拓展费的来源可知,根据劳动者的每月销售业绩得分来核算得出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并于下月发放,因为,该笔费用的产生依附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劳动者离职并不影响其已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甜记食品公司仅凭内部规定不予发放显然违背了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即使公司把该笔费用换成其他五花八门的任何名称,也不能掩盖其实际性质,即它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即使企业内部制定了规章制度约定了个人离职不予发放拓展费,也是不合法的。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制定和修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设立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不能打着用工自主权的旗号与劳动者约定一些免除单位责任的格式条款。(王泓钧 仲裁员)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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