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时间:2021-12-02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普惠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载体;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扩大工作影响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层工会和一线职工反映的相关情况,现就做好2022年度“职工医疗互助”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活动人员、捐款标准及途径
1、工会组织关系在我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本人一天的工资。缴纳金额不设上限。
2、每人最低捐款金额为80元。职工互助捐款可由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自行缴交,也可由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共同缴交。
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互助职工家庭给予补助:
1、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6000元。
2、参加职工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全日制学校者,需提供学生证。下同)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4000元。
3、参加职工的直系父母在互助有效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时,即给予医疗互助金2600元。
4、参加职工及其家庭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上)在互助有效期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费用达到30000元即给予医疗互助金,比例为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的6%,最多不超过4000元。如遇跨年度住院治疗,跨年度住院治疗费用作为总住院费用计算救助金。
属于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不能按照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进行补助。
同一住院病案(病历),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以上需提供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复印件模糊涂改无效)、住院病案复印件(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资料。
以上医疗互助事项救助期限为参加互助活动当期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自然年度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所需书面材料务必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向县总工会送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本通知所称十五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支架手术;
4、心脏搭桥手术;
5、心脏瓣膜修补、置换手术;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8、肾病(尿毒症期)—须规律透析;
9、人工膝关节置换术;
10、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11、白血病;
12、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
1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4、脑胶质瘤;
15、间质瘤;
四、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指导申请人填写《新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然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新河县总工会。
各基层工会务必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后上报,对于不严格审核造成不符合申请上报的,县总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新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符合互助补助条件的应尽快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互助补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五、除外责任
1、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3、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4、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5、医院误诊、医疗事故导致的;
6、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
7、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8、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参加单位或参加职工如有第五条第3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新河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新河县“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