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住院等钱用 单位竟然欠社保
【基本案情】
职工下班途中骑车突发脑梗摔倒,不得不为医药费向公司求助,结果经理却是不理不睬。日前,职工张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能获得帮助。
据张先生反映,他才30岁出头,大半年前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普工。因为老家还有身体有病的母亲,他一直省吃俭用,将大部分工资寄回老家。几个星期前的一天,张先生下班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骑到半路,突然感觉一阵恍惚,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地。他想爬起来却发现一条腿使不上劲了,好心的路人帮他打了报警电话。张先生原以为是自己不小心滑倒压伤了腿,可医生诊断为脑梗。他独自一人在上海,无亲无故,只得向同事求助帮忙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时,医院要收取几千元的押金,幸好张先生身边带着工资卡,卡里的钱刚刚够付押金。他请护士帮忙打了请假电话给经理,经理没有多说什么。经过治疗,张先生的病情稳住了,医生嘱咐必须进行康复治疗,如果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会留下后遗症。同时医院也通知他尽快交费。因为生病后工资卡里再也没有进账,所以张先生已经没钱了,家里的经济情况也很糟,同事们也不富裕,他实在想不出去哪儿筹钱。好心的病友家属提醒他,上下班路上出事,可以算工伤,而且公司没有给他缴过社保,导致他没钱看病,公司是有责任的。张先生打电话给经理,问能否算工伤?经理说,不算。他又求助经理,希望公司先借点钱给他看病。经理未置可否便挂断了电话。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张先生的遭遇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定工伤的问题。根据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张先生的情况,他不符合这些情形。二是医疗期的待遇问题。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所以在张先生病假期间,公司需按规定支付他疾病休假工资。三是没有缴纳社保的问题。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义务,现在没有缴,导致职工无钱看病,企业应承担垫付、借款、报销等责任。(文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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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漫画口袋书 |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微课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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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代驾司机与公司未必有劳动关系
一:代驾司机与公司未必有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本市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代驾业务,通过微信等平台发布需求信息。代驾司机可自由选择应答,代驾费用由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或由公司转付。去年7-9月业务推广期间,代驾费用全部支付给代驾司机。此后,公司收取10%-20%的信息费。
去年8月30日至10月22日,沈某收到该公司发布的需求信息后从事代驾,代驾费用由公司转付。银行交易清单显示,去年10月25日工资转存700元。后双方发生争议,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补缴社保。
【案例点评】
沈某系代驾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而该公司收集、推送代驾需求信息,并收取合理的信息费,二者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沈某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确认劳动关系,应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内容,劳动者应服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沈某如不能自主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须按公司推送的代驾需求信息提供代驾服务,服从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则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查看详情]
[2020-04-09]
- 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二: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8月进入一家信息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共同确认,今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王某请假22天(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带薪年休假以及事假),返回新疆老家过年。其应返岗上班的日期是今年2月23日。今年2月19日,王某所在部门的经理曾与其通电话,提醒其应于2月23日回公司上班。2月22日,王某先从乌鲁木齐乘坐火车到天水,后在火车上补票,于2月24日中午回到苏州,2月25日回公司报到。2月26日,公司找到王某了解其原因,王某说春节期间购票困难,没能及时买到火车票,故两天没能上班。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旷工,给予书面警告处理,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今年3月,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理。因王某1年内已累计两次被书面警告,其第一次被书面警告,是去年国庆节假期回家过节,比规定返岗时间晚了2天。公司在通知工会之后,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案例点评】
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由王某签收,对其具有约束力,王某应遵守。其2月1日开始休假时,已知返岗日期为2月23日,明知回程需要约40小时,而到2月22日才离家坐火车返程。王某选择的返程时间和方式,不能成为其缺勤的正当理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对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
[2020-04-09]
- 员工轻微违纪,单位慎用直接解除
三:员工轻微违纪,单位慎用直接解除
【案情简介】
方某于2010年3月进入一家电子公司当驾驶员。去年2月,他向公司董事长提出,请假3天提前回家过年。董事长当即表示,同意请假1天。
方某即购买了2月14日回老家的车票,并于当天上午向公司人事请假1.5天(2月14日下午至2月15日全天),但未获董事长批准。方某表示,车票已买好,便于2月14日下午离开公司回家。公司即于2月14日发公告,以方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日(含)可以解雇”。方某不服,遂提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2880元。
【案例点评】
方某就春节请假回家过年,事先与公司董事长沟通,得到准假1天的口头应允,履行了一定的请假手续。
结合春节期间购票困难等特殊原因,方某提前购买火车票的行为亦合常理,主观上无故意缺勤。同时,即使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也应是连续旷工三日(含)才能解雇。而2月14日的公告显示,方某仅存在一天半的旷工。仲裁委认为,方某违纪行为轻微,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对其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 [查看详情]
[2020-04-09]
- 弃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岂可再主张二倍工资
弃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岂可再主张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08年10月与一家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人事主管。从2008年起,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
2014年9月,经双方协商,黄某被物业公司外派至客户公司任项目部经理。同年12月,客户公司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无法满足黄某继续担任其他项目部经理的要求,物业公司于去年5月,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黄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黄某以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点评】
黄某作为人事主管,应知晓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与公司签订的第三次合同系本人签名,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行为的情况下,可认定该签字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黄某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续订了固定期限的合同,表明其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事后其反悔,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两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并未作出具体限定,劳动者可采取明示的方式行使选择权。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其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查看详情]
[2020-04-09]